化妆品名称直接向消费者传递产品安全和功效信息,可以说是高度浓缩的产品介绍。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中要求提供《产品名称命名依据》,解释名称中所有用语的含义,就是为了了解产品命名的理由,便于审查产品名称是否如实表达了产品信息,确保不对消费者产生误导。本期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化妆品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填报中的一些常见问题,希望帮助备案人进一步提升备案合规水平。
一、化妆品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是否必须一一对应? 企业应当按照《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填报《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对中文名称和外文名称(如有)分别解释,有外文名称的还应当指出中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中外文名称间个别用语无对应关系的,应当予以说明。
二、产品无通用名或者属性名时应如何填报? 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应当对名称中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逐一解释,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中省略了通用名或者属性名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产品中文名称的商标名中使用了非规范中文的应当应如何填报? 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该解释说明还应当印制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同时提供在我国依法注册的商标注册证(不得仅提供商标注册受理凭证)。
四、化妆品名称命名依据是否应填报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文件? 化妆品名称及其标识应当符合《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其命名应当依据产品本身的特性。如产品具有保湿作用,可以将产品通用名命名为“保湿”;产品中起作用的成份主要是透明质酸钠,可以将产品通用名命名为“透明质酸精华”;产品性状为膏霜状,可以将产品的属性名命名为“霜”。化妆品名称命名依据是企业依据产品本身特性自行填报的内容,不应填写监管部门制定的法规文件名称。有些企业将产品名称命名依据填报为《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等,这说明其对该项资料填报要求不够了解。
此项资料实际填报中常见的问题是产品名称未准确体现产品的特征。如产品名称中出现了某种原料,但产品配方中并不含该原料,或者该原料对产品所宣称的功效不起作用,这属于虚假误导的情形。但如果该原料名称仅用于描述产品的香型或者形状,如黄瓜味洗面奶,或者洗面奶(黄瓜味),按照《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名称上予以说明也是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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