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产品配方及产品标签项信息显示申报产品为套装产品,但申请表中未勾选“套装产品”。 2.产品名称含《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标注或宣称的内容,如医疗术语等。 3.产品名称中包含的文字与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的“功效宣称”项中勾选内容不一致。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的功效包括新功效、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除臭、抗皱、紧致、舒缓、控油、去角质、爽身、护发、防断发、去屑、发色护理、脱毛、辅助剃须剃毛,应核对产品名称,并在功效宣称栏准确勾选相应类别。 4.产品标签标注的使用方法与备案申请表分类编码勾选的“使用方法”项内容不一致。 《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定的使用方法分类包括淋洗、驻留,应核对产品使用方法,并在“使用方法”栏准确勾选相应类别。 5.备案申请表项下的产品名称(或备案人、生产企业信息)与产品配方、产品标签、检验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等备案资料中填写的相应信息不一致。 6.备案申请表项中“生产信息”栏勾选“境内委托生产”,但未上传委托关系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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