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结合产品名称、备案申请表下的“分类编码”、产品配方、使用方法等填写的信息判断申报的产品不属于普通化妆品。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用于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人体表面,以清洁、保护、美化、修饰为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第十六条规定了特殊化妆品与普通化妆品的定义。第七十七条规定了牙膏与香皂的管理。 2、《注册备案信息表》中“检验受理编号”未填写。 3、《注册备案信息表》无备案人签章,如备案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该备案人或者境内责任人的签字人签字的,应同时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其公证书原件,授权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签字的事项和范围。 4、未提供由备案人所在国或生产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机构出具的已上市销售证明文件,销售证明文件应当至少载明注册人、备案人或者生产企业的名称、产品名称、出具文件的机构名称以及文件出具日期,并由机构签章确认。 5、备案申请表项下上传的部分文件未加盖进口产品的境内责任人公章/国产产品的备案人公章。 6、申报资料中部分文件为外文,但未提供中文翻译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