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系统中产品命名依据条框内容未完整填写或未完整说明产品名称各部分的具体含义。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与产品标签/备案申请表中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与填报不一致。 3.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商标名为注册商标,未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上传的商标注册证文件不清晰/上传的“商标注册证”已过期/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与商标名不一致。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4.产品名称中属性名不符合《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中属性名的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八条对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的进行了规定,如: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者形态;商标名、通用名或者属性名单独使用时符合本条上述要求,组合使用时可能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歧义的,应当在销售包装可视面予以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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