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申报要求,本期小编将为大家解析近期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发现的高频问题。
1、备案系统中产品命名依据未完整填写或未完整说明产品名称各部分的具体含义,或未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提交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应当指明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并分别说明其具体含义。进口产品应当对外文名称和中文名称分别进行说明,并说明中文名称与外文名称的对应关系(专为中国市场设计无外文名称的除外)
2、产品名称命名依据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未提供相应的商标注册证或上传的商标注册证文件不清晰或上传的“商标注册证”已过期或商标注册证上的名称与商标名不一致。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中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商标名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
3、产品名称中出现了某种原料,但产品配方中并不含该原料。
如:XXX玫瑰护手霜,产品名称含有“玫瑰”,配方不含该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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