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申报要求,本期小编将为大家解析近期产品标签中发现的高频问题。
1、产品销售包装含《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标注或宣称的内容。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化妆品标签禁止通过下列方式标注或者宣称:
(一)使用医疗术语、医学名人的姓名、描述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或者已经批准的药品名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
(二)使用虚假、夸大、绝对化的词语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地描述;
(三)利用商标、图案、字体颜色大小、色差、谐音或者暗示性的文字、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方式暗示医疗作用或者进行 虚假宣称;
(四)使用尚未被科学界广泛接受的术语、机理编造概念误导消费者;
(五)通过编造虚假信息、贬低其他合法产品等方式误导消费者;
(六)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误导消费者;
(七)通过宣称所用原料的功能暗示产品实际不具有或者不允许 宣称的功效;
(八)使用未经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标识、奖励等进行化妆品安全及功效相关宣称及用语;
(九)利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公益性机构等单位
及其工作人员、聘任的专家的名义、形象作证明或者推荐;
(十)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十一)标注庸俗、封建迷信或者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化妆品强制性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2、产品标签项上传的附件中部分文件不清晰或部分外文文件未进行完整翻译。
3、产品标签销售包装为专为中国市场设计的销售包装,未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与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所在国或者生产国(地区)产品一致的说明资料。
4、产品标签销售包装/原销售包装平面图未包括全部包装可视面。
5、产品销售包装的内容超出标签样稿载明内容。如企业在销售包装中标识了贮存条件,而标签样稿中并未填报。
《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上传图片的标签内容和说明书内容不得超出产品标签样稿载明的内容。
6、产品原包装中宣称原料含量与申报配方不一致,未见证明材料。
如:企业在原包装上宣称酒精含量80%(体积比),申报配方中为质量比,两者不一致,企业未提供换算证明材料。
7、产品标签销售包装中未标注全成分。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当至少包括的内容,包括全成分。
8、产品中文标签/原销售包装/原销售包装翻译件等的宣称,超出普通化妆品的定义范畴。
9、其他文案内容或销售包装中宣称了原料功效、时间等,未在“其他特别宣称”中勾选相应的项目。
如标签项下宣称“含有刺阿甘树仁油与透明质酸,水润柔滑护理唇部”,未勾选“特定宣称(原料功效)”。
10、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与原标签相关内容不一致。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内容应当与原标签相关内容对应一致。
11、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未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产品中文名称中的注册商标使用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的,应当在产品销售包装可视面对其含义予以解释说明。
12、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如果水杨酸、甲醛、苯甲醇等使用目的不是防腐剂,该原料及其功能还必须标注在产品标签上”,该产品未按照规定在产品标签上标注该原料及其功能。
13、产品配方调整后,新产品仍使用已注销产品的产品名称,未在新产品标签上标注“新配方”、“配方调整”等客观性用语进行区分。
《化妆品监督管理常见问题解答(二)》问:产品配方调整后,新配方产品仍使用已注销的旧配方产品名称,能否增加“升级版”等字样予以区分?
答:考虑到产品配方调整后,新产品仍使用已注销产品的产品名称,新产品与旧产品可能同时存在于市场上,为维护消费者知情权,可在新产品标签上标注“新配方”、“配方调整”等客观性用语进行区分。“升级版”等用语无明确判定依据,存在误导消费者的嫌疑。
14、产品原包装中宣称作用部位,与备案申请表中的作用部位不一致。
如:XXX洗发液,产品原包装中宣称“舒缓头皮”,与备案申请表中的作用部位“头发”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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