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原料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以下简称《规范》)第二章中的《化妆品禁用组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经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分别替代原有禁用组分表,纳入《规范》相应章节,并已于2021年5月26日起施行。
《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包括1284项化妆品禁用原料,与《化妆品禁用组分》相比,其中新增24项,修订27项,删除30项。其中新增原料包括2,6-二羟基-4-甲基苯甲醛 (苔黑醛)、3-亚苄基樟脑、环己胺等原料,修订内容包括原料英文名称格式修改、英文名称增加CAS号、英文名称CAS号修改等内容,删除原料30项合并至《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第299项、第1279项、第1280项、第1281项。本期小编为您整理了《化妆品禁用组分》修订新增、更新和删除的原料相关信息,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需要重点关注的是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企业应根据国家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调整及时停用相关原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