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指导化妆品分类工作,国家药监局制定了《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其中《功效宣称分类目录》规定了26种功效类别+新功效。保湿功效作为最基础的功效,其在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中也占据了重要的位置。
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进口普通保湿功效化妆品在备案检查中易出现的问题,上期小编为您介绍了安全评估人员、安评报告证据采用等方面要求,本期将继续为大家解析进口保湿功效化妆品在产品安全评估证明资料的提供及风险物质识别等方面常见问题。
一、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1、《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中有限制要求的原料,未提供质量规格,常见的需要提供质量规格有以下几种:
1)单链烷胺,单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如产品安全评估报告中未提供氨丁三醇、氨甲基丙醇的质量规格。
2)脂肪酸双链烷酰胺及脂肪酸双链烷醇酰胺,如产品安全评估报告未提供椰油酰胺 DEA、月桂酰胺DEA、棕榈仁油酰胺DEA的质量规格。
3)三链烷胺,三链烷醇胺及它们的盐类,如产品安全评估报告未提供三乙醇胺、乳酸TEA盐、月桂酰谷氨酸TEA盐的质量规格。
4)化妆品准用着色剂有限制要求的原料,如一款保湿乳霜,未提供配方中CI 17200的质量规格,一款保湿精华中未提供CI42090的质量规格。
2、聚丙烯酰胺类,如产品安全评估报告未提供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酸酯-10、聚丙烯酸酯-13、聚季铵盐-7的质量规格。
3、未提供配方中原料“寡肽-1”的质量规格。
4、产品配方中使用动物脏器组织或血液制品提取物作为原料的,未提供其来源、组成以及制备工艺,原料生产国允许使用的相关文件。
小编提示:常见的动物脏器及血液制品提取物如以下:
5、矿脂作为封闭型保湿剂,填报的CAS号为8009-03-8,未提供该原料的全部精炼过程证明所获得的物质不是致癌物。
6、产品安全评估报告中未提供原料(日用)香精的评估证明。
小编提示:香精不可使用《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中最高历史使用量作为评估证据。香精香料应符合我国相关国家标准和/或国际日用香料协会(IFRA)修正案及其相关标准。
二、对可能含有的风险物质识别与评估不完整
1、保湿功效产品中甘油、丙二醇、聚乙二醇类等原料未识别二甘醇。
2、保湿功效产品中含有乙氧基结构的原料,如聚乙二醇类,聚山梨醇酯类、苯氧乙醇等未识别二噁烷。
3、保湿功效产品中仅机械加工的植物原料,如植物的汁、水、粉未等未识别农残风险及评估。
三、其他高频问题
1、产品安全评估信息产品简介中的产品使用方法、产品类型等与中文标签、申请表中相应信息不一致。如产品为驻留类,产品简介中说明为淋洗类;申请表中作用部位为面部和颈部,产品简介中说明作用为面部。
2、评估日期不合理,早于相关证明性资料的出具时间。
3、安全评估人员简历、安全评估报告未加盖公章。
4、安全评估资料中外文资料未提供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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