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进口普通保湿功效化妆品在备案检查中易出现的问题,前两期小编为您介绍了安全评估等方面要求,本期将继续为大家解析进口保湿功效化妆品在配方方面常见问题。 1、产品配方项下部分原料未填写“生产商”、“自行填报原料安全信息”。 2、保湿功效产品中保湿剂如植物提取物(薰衣草(LAVANDULA ANGUSTIFOLIA)提取物、小苍兰(FREESIA REFRACTA)提取物、掌叶树(PALMARIA PALMATA)提取物、朝鲜白头翁(PULSATILLA KOREANA)提取物、须松萝(USNEA BARBATA)提取物、石榴(PUNICA GRANATUM)提取物未注明使用部位。 小编提示:《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版中规定: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的,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使用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花/叶/藤提取物” 的,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 3、保湿剂如矿油、矿脂等未标注CAS号。 小编提示:常见的来源于石油、煤焦油的碳氢化合物包括但不限定于以下:矿油、矿脂、石蜡、微晶蜡、C15-19 烷、C10-13 异链烷烃、C7-8 异链烷烃、C8-9 异链烷烃、C9-12 烷、C13-15 烷、C15-23 烷、C9-11 异链烷烃、C18-21 烷等。 4、一款保湿凝胶,变性乙醇未在备注栏备注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 小编提示:《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规定:使用变性乙醇的,应当说明变性剂的名称及用量。 5、配方中2个原料中文名称一致,未说明分开申报的具体原因。 小编提示:《化妆品配方填报技术指导原则》中规定:配方原料名称相同但分开填报的,在配方表备注栏简要标注分别填报的原因,如原料具有不同的分子量、不同商品名等。 6、配方中部分原料未填写使用目的。 7、保湿面膜未提供膜类载体材料的制备工艺。 小编提示:《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中规定:使用贴、膜类载体材料的,应当在备注栏内注明主要载体材料的材质组成,同时提供其来源、制备工艺、质量控制指标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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